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收购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收购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规划,公司已经聘请了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收购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51%股权。
独立董事:虞群娥 汪洋 刘伟英 钟卫
签署日期: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