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公司2017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依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事宜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命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及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任命的董事会秘书樊相东先生的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能力和任职条件。
同意任命樊相东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陶礼钦 苏为科 吕洪仁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