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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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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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正文................................................................................................................................ 4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4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6

四、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7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

六、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重大股权投资 ................................................................ 10

七、 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 11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

十、 发行人的税务 .................................................................................................... 13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十二、 结论意见 ........................................................................................................ 15

4-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7 年半年度报告》”),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

期相应调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2017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事项及《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

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

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4-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情况更新

如下:

1. 发行人最近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290,740,854.90 元,所

有者权益合计 2,346,847,665.92 元,均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

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2. 发行人最近一期合并报表负债合计 4,080,109,687.31 元,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 总 计 6,426,957,353.23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63.48% ; 母 公 司 负 债 合 计

3,274,790,658.50 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393,201,551.52 元,资产负债率为

60.72%。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255,588,800 24.79%

2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8,115,000 8.5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科投持有发行人股份 82,144,000 股,

占发行人现有总股本的 7.97%;万豪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

4-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豪投资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226,707,6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8.70%,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9%,其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质押日期 质权人名称 质押数量(股)

1 2016 年 12 月 8 日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230,000

2 2016 年 12 月 13 日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790,000

3 2017 年 1 月 11 日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10,000

4 2017 年 3 月 16 日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290,000

5 2017 年 4 月 18 日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180,000

6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7 2017 年 7 月 14 日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20,000

8 2017 年 7 月 18 日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10,000

9 2017 年 7 月 18 日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10 2017 年 8 月 25 日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3,420,000

11 2017 年 9 月 5 日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0,670,000

12 2017 年 9 月 6 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787,600

13 2017 年 9 月 11 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00

14 2017 年 9 月 11 日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13,700,000

15 2017 年 9 月 13 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000,000

16 2017 年 9 月 18 日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650,000

17 2017 年 9 月 20 日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13,600,000

18 2017 年 9 月 25 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00

19 2017 年 9 月 26 日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7,850,000

总计 226,707,6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万豪投资所持有的

其余发行人股份以及上海科投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

4-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经营范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经营范围变

动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二、三类(详见许可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

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产品、通

全程健康 讯设备的销售,医药咨询,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

1

门诊部 (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营利性医疗机构,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或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或续期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证照及许可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单位 发/换证日期 有效期 证书号

中国电子工

ITSS 云计算服务能力标准符合证 ITSS-YFGY-3-

1 叁级 业 标 准 化 技 2017.7.7 2020.7.6

书-公有云基础设施服务 310020170011

术协会

中国电子工

ITSS 云计算服务能力标准符合证 ITSS-YFSY-3-

2 叁级 业 标 准 化 技 2017.7.7 2020.7.6

书-私有云基础设施服务 310020170008

术协会

中国信息通

3 可信云服务安全证书 - 讯研究院、数 2017.7.10 2018.7.10 NO.S01007

据中心联盟

上海万达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 中国信息安 CNITSEC2017

4 一级 2017.9.4 2020.9.3

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开发类) 全测评中心 SRV-SD-I-04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根据《募集说明书》、《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并经

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

服务主体 金额(万元) 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深圳市华波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20.00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二)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7.6.3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形成原因

账面余额

该款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

深圳市华波美通

预付账款 5,178,303.10 万达向深圳市华波美通信技术

信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预付采购款

2. 应付项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7.6.3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形成原因

账面余额

该款项为四川浩特向李诗定借

应付利息 李诗定 570,565.07

入资金的应付利息

该款项为西藏万达应付深圳市

深圳市华波美通

应付账款 5,445,651.61 华波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项目

信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及服务费用

该款项为四川浩特向李诗定借

其他应付款 李诗定 19,000,000.00

入资金

一年内到期 该两项款项为四川浩特以融资

长江联合 6,900,000.00

的长期负债 租赁方式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

长期借款 长江联合 86,024,999.97 有限公司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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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关联方资金拆借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借款金额(万元) 实际借款金额(万元) 合同约定利率

2016 年 5 月 9 日 2,000 2,000 年息 4.35%

2016 年 5 月 9 日 2,500 1,900 年息 4.35%

2016 年 8 月 9 日 100 100 年息 4.35%

2016 年 8 月 9 日 300 300 年息 4.35%

2016 年 8 月 30 日 450 450 年息 4.35%

合计 5,350 4,750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四川浩特已偿还本金 2,850 万元,尚有 1,900

万元本金未偿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更新如

下:

面积 租金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地点 用途 期限

(㎡) (元/月)

昆明市春城时

1 杨骐菲 云南分公司 代广场上海沙 55.82 办公 2017.10.15-2018.10.14 2,000.00

龙 A 座 1509 号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发行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新增主要软件著作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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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日期

万达信息诊间结算医院前置系统应用软

1 2017SR336534 万达信息 2017.7.3

件 V3.0

万达信息实时交易支付系统应用软件

2 2017SR348723 万达信息 2017.7.6

V3.0

3 万达云政通多级协同审批软件 V1.0 2017SR347374 万达信息 2017.7.6

4 万达云政通掌上政务服务厅软件 V1.0 2017SR347411 万达信息 2017.7.6

万达信息、

5 万达残保金管理软件 V1.0 2017SR351760 2017.7.7

万达系统

万达信息、

6 万达康复综合信息管理软件 V1.0 2017SR353196 2017.7.7

万达系统

万达信息、

7 万达政务数据中心系统应用软件 V1.0 2017SR356346 2017.7.10

万达系统

8 万达信息个人钱包软件 V1.0 2017SR381876 万达信息 2017.7.19

万达信息融合智能服务平台应用软件

9 2017SR380926 万达信息 2017.7.19

V1.0

10 万达信息雇员管理系统应用软件 V2.0 2017SR381066 万达信息 2017.7.19

万达信息社会保险智能化风险管控软件

11 2017SR381051 万达信息 2017.7.19

V2.0

万达基于环境变化的疾病发病量预测软

12 2017SR382363 万达信息 2017.7.19

件 V3.0

万达信息疾病流行预警及分析系统应用

13 2017SR382357 万达信息 2017.7.19

软件 V2.0

万达信息慢病卫生经济学分析系统应用

14 2017SR382346 万达信息 2017.7.19

软件 V2.0

15 万达统一支付应用软件 V2.0 2017SR418703 万达信息 2017.8.2

16 万达先诊疗后付费应用软件 V1.0 2017SR462795 万达信息 2017.8.22

17 万达健康账单应用软件 V1.0 2017SR462780 万达信息 2017.8.22

万达信息 IMcloud 即时通信云平台软件

18 2017SR462057 万达信息 2017.8.22

V1.0

19 万达信息动产抵押管理应用软件 V1.0 2017SR466415 万达信息 2017.8.23

万达信息青少年人脸识别机器学习和管

20 2017SR503467 万达信息 2017.09.11

理软件 V1.0

21 万达信息补贴发放系统应用软件 V1.0 2017SR505200 万达信息 2017.09.12

22 万达社会保障卡平台软件 V4.0 2017SR527722 万达信息 2017.09.19

万达信息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软件

23 2017SR559295 万达信息 2017.10.10

V1.0

4-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达信息医养结合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软

24 2017SR559336 万达信息 2017.10.10

件 V1.0

万达信息养护机构信息管理平台软件

25 2017SR559343 万达信息 2017.10.10

V1.0

26 万达信息护理站管理平台软件 V1.0 2017SR559554 万达信息 2017.10.10

27 浩特交通状况监测软件 V1.0 2017SR415384 四川浩特 2017.08.01

28 浩特交通安全态势评估软件 V1.0 2017SR419176 四川浩特 2017.08.02

29 浩特交通组织与管控软件 V1.0 2017SR418307 四川浩特 2017.08.02

30 浩特应急指挥与协作软件 V1.0 2017SR419353 四川浩特 2017.08.0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重大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新增控股子公司四川万达健康数据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万达健康数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1UXU03E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数据处理及储存服务;健康咨询(不含医疗卫生活动);

信息技术咨询;互联网技术服务;医疗技术(不含医疗卫

生活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永久

登记机关 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子公司系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上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子

公司的股权,上述子公司的股权上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且该等

股权不存在被冻结、执行或保全的情况。

4-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金额较大的以及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债权债务

包括:

(一)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总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的贷款合同(不含 5000 万元),如下表所示: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签署日期 借款期间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

2017 年 5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1 98912017280086 发行人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18,000

月5日 2017 年 11 月 4 日

公司宝港支行

公借贷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

2017 年 5 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 ZX170000000209 发行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120

月 18 日 2018 年 2 月 10 日

29 号 上海分行

公借贷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

2017 年 8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3 ZX170000000344 发行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000

月 31 日 2018 年 8 月 27 日

35 号 上海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4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4 06171000011 发行人 15,000

上 海 市 静 安 支 月 27 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

中国银行股份

2017 年沪中北借 2017 年 8 2017 年 8 月 8 日至

5 发行人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5,500

字第 019-003 号 月7日 2018 年 8 月 8 日

市闸北支行

(二)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为子公司担保外,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

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 销售合同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签署的 1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不

含 1000 万元),如下表所示:

4-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同编号 销售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元) 合同对方

上海市杨浦区卫

杨浦区卫生信息化二期项目

1 WD17_YPWW_S01 32,658,000.00 生与计划生育委

建设

员会

2017 年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上海市工商行政

2 WD17_SGS_S06 13,980,000.00

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 管理局

英迈电子商贸

3 WD17_YMDZ_S01 系统集成建设项目采购协议 58,876,423.45 (上海)有限公

上海华讯网络系

4 WD17_HXA_S02 重庆金保二期设备采购 16,413,720.00

统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一

5 WD17_PDDZ_S01 14,020,000.00 电子政务管理中

期)

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

深圳市人力资源

6 WD17_ZSB_S01 构应用软件系统开发项目 A 12,770,000.00

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易华录信息

离石区电子政务项目工程分

7 WD17_YHLX_S01 11,130,000.00 技术股份有限公

呈贡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昆明春都城市建

8 WD17_KMCT_S01 20,000,000.00

项目 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 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

收款金额前五名: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年限

原值的比例

上海光讯医疗科技中

往来款 20,000,000.00 3个月内 10.69%

心(有限合伙)

4个月-5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项目保证金 9,682,727.15 5.17%

以上

长江金融租赁公司 保证金 6,000,000.00 3个月内 3.2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

保证金 2,055,900.00 4-5年 1.10%

京妇产医院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

保证金 2,000,000.00 1-2年 1.07%

育委员会

合计 - 39,738,627.15 - 21.24%

4-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 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

付款按性质列示: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科技三项经费 19,446,083.11

押金性质款项及其他 46,558,465.34

上海复高股权收购款 184,509,600.00

宁波金唐股权收购款 140,000,000.00

湖南凯歌股权收购款 5,800,000.00

合计 396,314,148.4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

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议及 3 次监事会议。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以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告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高级副总

裁翁思跃先生辞去发行人高级副总裁职务,不再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董事

序号 姓名 任职

1 史一兵 董事长

2 潘政 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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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李光亚 董事

4 王清 董事

5 王建章 独立董事

6 朱洪超 独立董事

7 李柏龄 独立董事

(二) 发行人的监事

序号 姓名 任职

1 楼家麟 监事会主席

2 宗宇伟 监事

3 耿平安 监事

4 吴健 职工监事

5 赵云柯 职工监事

(三)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任职

1 史一兵 总裁

2 李光亚 高级副总裁

3 王清 高级副总裁

4 张天仁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5 张令庆 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上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

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

增值税 3%、5%、6%、11%、17%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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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12.5%、15%、20%、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征 5%、7%

(二)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17 年半年度报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单笔 50 万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1. 2016 年度宁波市软件产业园专项扶持资金

2017 年 6 月 6 日,宁波金唐收到宁波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理服务中

心拨付的 2016 年软件园企业扶持资金 282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以及

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等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史一兵

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

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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