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电气: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4 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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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电气 公告编号:2017-090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001,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71%;于解禁

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001,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71%。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10日,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

电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哈尔

滨 九 洲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李 文 东 等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467号,核准公司向李文东、李长和、张勇、刘立新、南易、朱书明、王唯

姣、王宇涵、杨艳侠、程辉、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清科联合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北京中电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智诚盛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郎威、李寅、赵晓红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昊诚电气”)99.93%股权。

2015年12月1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

记材料,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60,603,204股,发行价格为

7.42元/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16日。上述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

的277,800,000 股增加至338,403,204股。

截 止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346,187,204 股 , 其 中 限 售 股 份 数 量 为

117,013,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9,173,932股,占公

1

司总股本的66.2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拟解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李寅、赵晓红外的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李文东、李长和、张勇、刘立新、南易、朱书明、王唯姣、王宇涵、杨艳侠、

程辉(以下简称“管理层股东”)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中,9,097,035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不得转让;16,295,812 股股份(以下简称“剩余限售股”)按照下述约定分

期解禁:如果标的公司实现 2015 年承诺净利润,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至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管理层股东累计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剩余限售股的 59.81%;如果标的公司实现 2016 年承诺净利润,自本次发行的股份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至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

不超过剩余限售股的 78.23%;如果标的公司实现 2017 年承诺净利润,自本次发行的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剩余限售股可以全部转让。如果标的公司未实现当年的

承诺净利润,则管理层股东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以股份及/或现金补偿

的方式),若股份补偿完成后,管理层股东当年可转让股份额度仍有余量的,则剩

余股份可予以转让。

管理层股东各自解禁的数量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每一管理层股东获得的公司

发行股份数量/管理层股东获得的公司发行股份总数×当期解禁股份总数”进行分

配,管理层股东相互之间对上述股票限售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清科联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新能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智诚盛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郎威在本次发行中认

购的股份的限售安排如下: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股东名称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合计(股)

股份数量(股) 的股份数量(股)

北京智诚盛景创业

2,504,233 1,793,979 4,298,212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华建汇富创业

2,212,789 200,835 2,413,624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新能投资

1,927,321 1,380,692 3,308,013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嘉华创业投资 819,554 74,834 894,388

2

有限公司

郎威 565,347 405,003 970,350

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本

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日期安

排。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的业绩承诺

1、管理层股东共同向公司承诺:标的公司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2015-2017

年度简称“考核期”)实现的经公司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

润(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750 万元、人民币 4,500 万元和人民币 5,100 万

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考核期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人民币 13,350 万元。

2、标的公司考核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原则计算:

(1)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与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2)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否则,考核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3、公司应当分别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指定有证券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对标的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如标的公司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截至当年度的

承诺净利润之和,则管理层股东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补偿。

公司在当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层股东

关于标的公司在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小于考核期内截至当年

度承诺净利润之和的事实,管理层股东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利润补偿。

支付补偿金额=(考核期内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之和-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

期末实际净利润之和)/人民币 13,350 万元×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对价-已支付补

偿金额

5、利润承诺补偿事宜具体按照下述约定执行:

(1)管理层股东应先以股份回购的方式进行补偿,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

告后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管理层股东合计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股份

数量”),并在需补偿当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计股份

3

补偿事宜,对该等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考核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 [(考核期内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之和-考核期内截

至当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之和)÷人民币 13,350 万元]×(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对

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股份数量

(2)如补偿义务产生时,管理层股东合计所持公司的股份数不足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的,差额部分管理层股东应以现金补齐。

(3)管理层股东各自需补偿的数量按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确定,

管理层股东相互之间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计算公式为:

管理层股东各自补偿股份数=各自用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标的公司股

权比例/(管理层股东用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之和)*应

补偿股份数

(4)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冲回。

6、若公司在考核期限内向管理层股东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则股份补偿以前年

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管理层股东应随之赠送给公司;若公司在考核期限内实施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按照协议约定调整为:应补偿股份

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止 2017 年 12 月 16 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24 个月的

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4332号),昊诚电气2016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838.88万元和4,759.66万元,

均超过了管理层股东所承诺的净利润4,500万元。管理层股东关于昊诚电气2016年度

的利润承诺已经实现,管理层股东无需就该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001,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71%;于解禁

4

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001,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7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质押/冻结股份

号 有人名称 总数 数量 通数量 数量

1 李文东 5,634,615 1,040,692 1,040,692 3,150,000

2 李长和 5,135,888 985,301 985,301 2,980,000

3 张勇 1,404,435 229,148 229,148 -

4 刘立新 1,150,186 180,371 180,371 -

5 南易 963,557 144,567 144,567 -

6 朱书明 917,090 135,652 135,652 -

7 王唯姣 917,090 135,652 135,652 -

8 王宇涵 358,511 68,779 68,779 -

9 程辉 278,790 42,741 42,741 -

10 杨艳侠 252,165 38,785 38,785 -

合计 17,012,327 3,001,688 6,130,000 3,001,688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股 117,013,272.00 33.80% - 3,001,688 114,011,584 32.93%

高管锁定股 75,229,198.00 21.73% 75,229,198 21.73%

首发后限售股 36,242,874.00 10.47% - 3,001,688 33,241,186 9.60%

股权激励限售股

5,541,200.00 1.60% 5,541,200 1.60%

二、无限售条件股 229,173,932.00 66.20% 3,001,688 232,175,620 67.07%

三、总股本 346,187,204.00 100.00% 0 346,187,204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九洲电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

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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