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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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英特集团

股票代码: 000411

财务顾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1

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

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2

目录

一、释义 ................................................................................................... 4

二、声明 ................................................................................................... 6

三、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 7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 7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 12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 12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 14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15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 15

(九)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说明及财务顾问意见 ....................... 15

(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说明及财务顾问

意见 ......................................................................................................... 17

(十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20

(十二)权利限制情况 ............................................................................ 21

(十三)上市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 21

(十四)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情况的意见 .................................. 21

3

一、释义

除非另有所说明,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指

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人、国贸集团 指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 指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正药业 指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集团 指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华龙集团 指 浙江省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资实业 指 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龙房产 指 浙江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普实业 指 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

中化蓝天 指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英特集团、上市公司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11)

汇源投资、一致行动人 指 浙江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贸集团一致行动人之一

华辰投资、一致行动人 指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贸集团一致行动人之二

余杭国叶 指 杭州余杭国叶投资有限公司,汇源投资全资子公司

华龙集团、华资实业、华龙房产、东普实业将其持有的英

特集团58,248,906股股份(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28.08%)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无偿划转给国贸集团,国贸集团成为英特集团控股股东之

行为

国贸集团与华龙集团、华资实业、华龙房产、东普实业于

《无偿划转协议》 指 2017年7月28日就本次无偿划转分别签署的《关于浙江英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国贸集团与华龙集团、华资实业、华龙房产、东普实业于

《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

指 2017年11月17日就本次无偿划转分别签署的《关于浙江英

协议》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

4

协议》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A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5

二、声明

中信证券接受国贸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的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依据交易涉及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

报告。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

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股权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收

购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

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

可能导致本财务顾问报告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五)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英特集团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

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

告书摘要、董事会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国贸集团本次收购英特集团股权事宜暨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报告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

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6

三、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在收购报告书中,国贸集团对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

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英特集团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

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的认真核查以及

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据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是国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

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无偿划转,收购

人将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英特集团 54.65%股份,成为英特集团的控股股东。本

次收购有利于英特集团股权结构的梳理和控制权稳定,有利于提升英特集团的综

合竞争力、增强英特集团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有利于完善省属国有

资本医药健康产业布局,促进国有资产和股东价值的保值增值。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

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

7

1、公司基本情况

(1)国贸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199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8,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2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 楼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71637379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出资人名称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08 号省国贸集团大楼

联系电话: 0571-87385976

邮政编码: 310003

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国

经营范围: 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长期

(2)汇源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199 号 408 室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 姜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7611650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火药局弄 1 号

邮政编码 310002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理财及财务咨询,企业兼并策划及

经营范围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期限 1999 年 8 月 20 日至长期

(3)华辰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桃花弄 2 号 2 幢 4 楼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 徐得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3963741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火药局弄 1 号

邮政编码 310000

实业投资,高新技术转让与服务,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3 年 8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止

2、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已经按照

《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出具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

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3、收购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

公司无偿划转部分企业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198 号),本次

收购系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英特集团 58,248,906 股股份划转至国贸集团,本次

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因此,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最近三年,国贸集团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2,298,236,909.58 56,047,830,621.46 47,984,495,963.95

净资产 17,692,184,777.61 17,236,596,073.07 14,700,364,523.67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

12,291,076,546.37 10,458,017,721.54 8,713,110,497.03

9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 66.17% 69.25% 69.36%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5,490,604,117.94 48,573,192,285.00 56,407,194,780.09

营业成本 36,422,919,962.09 49,004,571,542.80 56,630,346,913.20

净利润 539,878,356.67 646,790,443.42 1,208,176,241.39

净资产收益率 3.09% 4.05% 8.49%

注:1、上表中的财务数据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当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

资产)/2]。

2、2014-2016 年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最近三年,汇源投资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915,743,808.33 1,773,013,164.24 1,691,356,856.55

净资产 1,031,566,485.18 704,175,477.93 958,803,615.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895,822,925.40 533,224,175.12 590,394,611.90

资产负债率 46.15% 60.28% 43.31%

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1,751,382,819.92 1,075,931,478.84 418,915.43

营业成本 1,791,853,370.89 1,106,187,095.95 9,061,319.00

净利润 517,185,377.30 15,447,223.98 -5,215,981.99

净资产收益率 59.59% 1.86% -0.98%

注:1、上表中的财务数据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当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

资产)/2]。

2、2014-2016 年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最近三年,华辰投资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71,441,140.86 268,918,878.90 1,045,696,723.95

净资产 217,920,519.81 203,410,319.45 603,949,186.70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17,920,519.81 203,410,319.45 603,949,186.70

资产负债率 19.72% 24.36% 42.24%

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587,744.58 337,142.86 418,915.43

营业成本 315,122.87 17,733,694.43 319,504.33

净利润 14,847,949.00 20,668,348.81 1,034,422.54

净资产收益率 7.05% 5.12% 0.22%

注:1、上表中的财务数据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当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

资产)/2]。

2、2014-2016 年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正常,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

4、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贸集团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情况如下:

序 上市公 证券代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国贸集团持股比例

号 司名称 码 (万元)

以商贸流通和金融为双主

业:商贸流通业务包括进

浙江东

出口贸易业务以及内贸业 国贸集团直接持有浙江

方集团 600120. 67,260.6

1 务;金融业务包括信托、 东方的股份比例为

股份有 SH 2

期货、人身险、基金管理、 48.38%

限公司

直接投资、融资租赁、财

富管理等业务

国贸集团直接持有海正

药业的股份比例为

浙江海 8.96%;国贸集团持有浙

正药业 600267. 96,553.1 原料药、制剂的生产与销 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股

2

股份有 SH 8 售,医药商业 权比例为 20.136%,浙

限公司 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直

接持有海正药业的股份

比例为 33.22%

国贸集团目前控股上市公司浙江东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运作规范。

1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

管理能力。

5、收购人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按相关承诺书履行义务外,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

务。

6、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且收购人已拥有境内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法履行了报告、公告和其他法

定义务。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国贸集团

国贸集团系浙江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浙江省国资委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使

出资人职能,是国贸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12

(2)汇源投资

国贸集团持有汇源投资 100%股权,汇源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

委。股权结构如下:

(3)华辰投资

华辰投资是本次收购人国贸集团的下属全资公司,华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

浙江省国资委。股权结构如下: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与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

2、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国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英特集团 55,115,066 股股

份,占英特集团股份总数的 26.57%。本次收购前,英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所示:

13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英特集团 113,363,972

股股份,占英特集团股份总数的 54.65%。英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

公司无偿划转部分企业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198 号),本次

收购系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英特集团 58,248,906 股股份划转至国贸集团,本次

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因此,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14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17 年 4 月 27 日,国贸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无偿划转。

(2)2017 年 5 月 26 日,中化蓝天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无偿划转。

(3)2017 年 7 月 27 日,华龙集团、华资实业、华龙房产、东普实业股东

会/股东分别审议通过将各自所持有的英特集团股份无偿划转给国贸集团。

(4)2017 年 7 月 28 日,国贸集团与华龙集团、华资实业、华龙房产、东

普实业分别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5)2017 年 8 月 29 日,商务部就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申请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7]第 232 号)。

(6)2017 年 11 月 17 日,国贸集团与华龙集团、华资实业、华龙房产、东

普实业分别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

(7)2017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部分企业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

产权[2017]1198 号),审核同意本次无偿划转,。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国贸集团对英特集团要约收购义务。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国贸集团无在过渡期

内对英特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因此,不存

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九)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说明及财务顾问意见

1、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英特集团

15

主营业务或者对英特集团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产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英特集团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英特集团拟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英特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执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会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调整英特集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收购人与英特集团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

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4、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英特集团控制

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5、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英特集团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英特集团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英特集团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将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

(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说明及财务顾

问意见

1、同业竞争情况

英特集团主要从事境内药品、医疗器械批发及零售业务,部分下属企业涉

及少量的中药饮片生产和销售。国贸集团所控制的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饮片有限

公司与英特集团在中药饮片生产和销售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国贸集团

所控制的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主

要从事中间体、原料药的出口业务,所控制的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化药的生产与销售,均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除此之外,国贸集

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收购人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关于避免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为减少、避免及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与英特集团之间的同业竞

争事宜,本公司承诺:

1、对于本公司所控制的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本

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五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采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出售予非关联第三方、资产重组、业务整合,从

而逐步减少以至最终消除双方的业务重合情形。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英特集团以外的其他下

属企业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与英特集团的主营业务产生

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发现任何与英特集团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英特集团,

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英特集

团或其控股企业。如果英特集团放弃前述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下属企业可以自行从事、经营有关新业务。

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英特集团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

17

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述权利(同时或择一均可):(1)一

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及

/或业务。(2)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

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英特集团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对于因本次收购而产生的收购人与英特集团的

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2、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

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就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关于规范与浙

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

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英特集团

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英特集团

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

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

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英特集团的股东权利操

纵、指使英特集团或者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英特集团以

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

18

害英特集团利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就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承

诺。

3、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贸集团将持有英特集团54.65%的股份,成为英特集团

的控股股东。国贸集团于2017年11月24日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出具《关于保持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资产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

立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

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

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

部门,运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保留独立的银

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四)机构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

19

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

具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

持续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英特集团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出具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持独立。

(十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产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英特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

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英特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过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

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

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英特集团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十二)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英特集团58,248,906股股份

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十三)上市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

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财务 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情况的意见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本次收购为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将华龙集团、华龙

房产、华资实业、东普实业合计直接持有的英特集团 58,248,906 股股份(占其

总股本的 28.08%)无偿划转至国贸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国贸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英特集团 113,363,972.00 股股份,占英特集团股份总数的

54.6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21

(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以下无正文)

2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江宁 韩晓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

附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财务顾问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证券简称 英特集团 证券代码 000411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交易是以国有资产行政划转方式将华龙集团、华龙房产、华资实业、

东普实业合计直接持有的英特集团 58,248,906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方案简介

28.08%)无偿划转至国贸集团。划转完成后,国贸集团成为英特集团的

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成为英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24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1.1.1 √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1.1.2 √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1.1.3 √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

1.1.4 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者护照

国 贸 集 团 :

0800108155

汇 源 投 资 :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0800200391

华 辰 投 资 :

0800026538

收购完成前,收

购人是浙江东方

的控股股东,直

接持有 48.38%

的股份;收购人

1.1.5

直接持有海正药

业的股份比例为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8.96%;国贸集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团持有浙江海正

集团有限公司股

权 比 例 为

20.136%,浙江

海正集团有限公

司直接持有海正

药业的股份比例

为 33.22%

25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1.1.6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

具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1.2.1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1.2.2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1.2.3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1.2.4 不适用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1.2.5 不适用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1.2.6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1.3.1 不适用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1.3.2 不适用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3.3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1.3.4 √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是浙江东

1.3.5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方的控股股东

26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

收购人最近 3 年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

依法纳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1.3.7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

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1.4.1 √

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1.4.2 √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不适用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1.5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适用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1.6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2.1.1 √

的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2.1.2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2.1.3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27

截至本报告签署

之日,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

有在未来 12 个

月内继续增持英

特集团股票的具

体计划。但是不

排除因业务整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2.3 √ 合、资本运作等

事项而产生增持

英特集团股票之

情形,亦不排除

未来因行政划转

原因导致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英特集团权

益变动之情形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2.4 √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3.1.1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不适用

备足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不适用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3.1.2.1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不适用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3.1.2.2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不适用

3.1.2.3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28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3.1.3 不适用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3.1.4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不适用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3.2.1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3.2.2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不适用

购的支付能力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3.2.3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不适用

持续经营能力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不适用

3.2.4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不适用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3.3.1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

常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3.3.2 √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3.3.3 不适用

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4.1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不适用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4.2 不适用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29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4.4.1 √

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4.4.2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会计政策

4.4.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4.4.4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4.4.5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不适用

名称及时间

4.4.6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不适用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不适用

进行核查

4.4.7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5.1.1 不适用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5.1.2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

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5.1.3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不适用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5.1.4 不适用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30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不适用

金往来进行核查

5.1.5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不适用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

5.2.1 不适用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2.2 不适用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5.2.3 不适用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5.3.2 √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

5.4.1 不适用

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5.4.2 不适用

披露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5.5 不适用

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6.1 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不适用

5.6.2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5.6.3 不适用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5.6.4 不适用

份的,是否已核查

31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5.6.4.1 不适用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5.6.4.2 不适用

管理和决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5.6.4.3 不适用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不适用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5.6.6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7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8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5.7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述原因)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5.7.1 不适用

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5.7.2 不适用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5.7.3 不适用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5.7.5 不适用

声明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5.7.6 不适用

的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5.7.7 不适用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5.7.9 不适用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5.7.10 不适用

32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8

化)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5.8.1 不适用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5.8.2 不适用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5.8.3 不适用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5.8.4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不适用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5.9.2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5.9.3 不适用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不适用

5.9.4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6.1 √

似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6.3 √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33

本次交易尚需证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监会同意本次要

约豁免申请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

7.2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签署

之日,收购人不

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英特集

团或其子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

人合资或者合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作,或英特集团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 拟购买或置换资

7.3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产的重组计划。

若发生此种情

形,收购人及英

特集团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公司章

程》执行法定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34

本次收购完成

后,收购人将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有关规

定调整英特集团

董事会和高级管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7.4 √ 理人员的组成。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收购人与英特集

团其他股东之间

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不

存在任何合同或

者默契的情况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7.5 √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7.7 √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8.1.1 √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8.1.2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8.1.3 √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易的措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收购人已就同业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8.2 √ 竞争问题出具承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诺函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8.3 不适用

市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

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35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9.3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不适用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不适用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9.4.3 不适用

购义务的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

须核查以下内容)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10.1 不适用

收购实力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10.2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不适用

当安排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10.3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10.4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 不适用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36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10.5.1 不适用

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10.5.2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不适用

少于 1 个月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10.5.3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不适用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不适用

10.5.4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11.1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

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11.1.1 √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

累计金额计算)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11.1.2 √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1.1.3 √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11.1.4 √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11.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11.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37

1.收购人党委委

员任伟海的母亲

缪良珠在 2017

年 2 月 6 日、2

月 8 日、3 月 10

日分别买入英特

集团 5,100 股、

17,050 股 、

28,150 股,2017

年 3 月 27 日卖

出 28,150 股,

截止期末不持

有。任伟海、缪

良珠已出具陈述

与承诺。

2.自 2016 年 6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月 24 日至 2016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 年 12 月 26 日,

11.4 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 √ 中信证券自营业

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 务股票账户买卖

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英特集团股票情

况:累计买入

272,790 股,累

计卖出 399,261

股,截至期末不

持有;资产管理

业务股票账户买

卖英特集团股票

情况:累计买入

32,500 股,累计

卖出 42,400 股,

截至期末不持

有。

其他机构与人员

不存在自查区间

买卖英特集团股

票的行为

38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11.5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不适用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11.6 √

法冻结等情况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11.7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不适用

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从事

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

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 有

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比

例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本次收

购是以国有资产行政划转方式将华龙集团、华龙房产、华资实业、东普实业合计直接持有的英特集团

58,248,906 股股份(占英特集团总股本的 28.08%)无偿划转至国贸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国贸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英特集团 113,363,972 股股份,占英特集团股份总数的 54.65%。国贸集团

成为英特集团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成为英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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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英特集团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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