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彭瑶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昆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昆明川金诺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地点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玺悦金熙酒店一楼会议室变更为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东盟商务大厦 B 座 28 层东盟酒店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云南省昆明市
呈贡区春融街东盟商务大厦 B 座 28 层东盟酒店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
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55,235,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642】%;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2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4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55,196,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22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3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签订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投资协议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235,6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王彩章
_______________
彭瑶
2017 年 12 月 1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