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西赣锋锂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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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17年12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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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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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平 黄华生 刘骏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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