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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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西赣锋锂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1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17年12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2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页)

郭华平 黄华生 刘骏

2017年12月1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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