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中源化学为其全资子公司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海晶碱业”)、其控股子公司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柏
新型化工”)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补充该三家公司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
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公司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书》,中源化学与桐柏
新型化工签署《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隋景祥、王勇、韩俊琴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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