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以
及《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矿资源勘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
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已不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83 元/股调整为 12.73 元
/股。
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
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原激励对象赵文杰和周创立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累计 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2.73 元/股。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中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
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
孔伟平
黄庆林
陈永清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