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06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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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17-166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06日(星期三)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06日上午

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05日

15:00至2017年12月0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15 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方路遥先生进行主持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58)。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253,546,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04%。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2,88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355%。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664,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

(四)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272,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4%。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7,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4,4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

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

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54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72,09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胡小明律师、张雪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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