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议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通宇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
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授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 6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
100%比例解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书喜: 胡敏珊: 朱辉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