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
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高争民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6 号文”核准,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
证上 2016【885】号)同意,高争民爆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4,600 万股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3,80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18,40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800.0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600.00 万股,占公司流通总股本的 25%。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8,400.0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13,80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5%;未发生因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和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所持高争民爆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量
的 15%;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
司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三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公司预计
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
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
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若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的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高争
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批复》(藏国资
发【2015】165 号),由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
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其中,本次解禁
的股东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持数量分别为
314,683 股、157,342 股,共计 472,025 股。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17,14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18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 4 名(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均为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1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8,898,197 8,898,197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4,600,000 472,025
3 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49,098 4,449,098
4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 3,327,180 3,327,180
合计 21,274,475 17,146,5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富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
了高争民爆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的全部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高争民爆资金的情形,高争民爆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高争
民爆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限售安排;高争
民爆就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流通上市所作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高争民爆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