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第一代固态锂电池研发中试生产线
的独立意见;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第一代固态锂电池研发中试生产线,
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国家相关政策、技术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状况以
及公司战略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后提出的投资计划。本项目的实施有
利于提升公司在动力锂电池领域的技术实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投资建设项目。
二、关于实施全资子公司浙江锋锂项目考核与奖励方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投资建设第一代固态锂电池研发中试生产线项目,有利于进
一步推动公司产业链结构的优化升级,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战略目标。公司实施项目考核与奖励是为了充分调动子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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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公司新业务的快速发
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项目考核与奖励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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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郭华平 黄华生 刘 骏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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