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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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美康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生物”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增加公司

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研

究,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会议材料

及具体议案内容,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邹炳德先生、邹继华先

生、卓红叶女士、Aimin Yan 先生、李成艾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其中提

名 AiminYan 先生、李成艾女士为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 5 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上述 5 人不存在《公

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本次换届

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换届选举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此次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符合上市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规划,能够顺应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

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第三章第 14 条关于募集资金审批以及使

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保持一致。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

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

意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高基民:

孟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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