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4 证券简称:通源石油 公告编号:2017-108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4:45
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0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D301室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国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由张志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28,710,85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8.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128,666,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4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下午15:00至2017年
12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及业绩承诺调整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8,710,853 股,
其中同意票 128,666,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
对票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2%;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8,710,853 股,
其中同意票 128,666,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
对票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2%;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方张春龙先生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代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因此,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8,710,853 股,
其中同意票 128,666,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
对票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2%;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晓哲、李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