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 176 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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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1 号旺座国际城 B 座 10 层(710065)
10/F, Building B, Van Metropolis, No.1, Tangyan Road
Hi-tech Zone, 710065, Xi’an, China
Tel: +86 29-88866955 Fax: +86 29-8886695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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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安通源
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李蕾、张晓哲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
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
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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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
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的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载明了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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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0 日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张国桉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西安通
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上述临
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其
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45 在西安
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70 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 D3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主持人为董事张志坚先生,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
定: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由于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职位,
因此,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
系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而产生。会议时间、地点、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
投票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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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服务机构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128,666,3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4%。
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44,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
份的 0.01%。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
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规则》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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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代表一名以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与监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及业绩承诺调整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有表决权股东表决同意 128,666,353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500 股,合计 128,666,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现场表决反对 0 股,网络投票反对 44,000 股,合计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现场
表决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合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有表决权股东表决同意 128,666,353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500 股,合计 128,666,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现场表决反对 0 股,网络投票反对 44,000 股,合计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现场
表决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合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为实现公司资产增值,公司拟与股东、常务副总裁张春龙先生及
其他相关主体成立宁波万融鼎信通源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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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关联方张春龙先生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代表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因此,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现场有表决权股东表决同意 128,666,353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500 股,合计 128,666,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现场表决反对 0 股,网络投票反对 44,000 股,合计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现场
表决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合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交公司二份,本所留存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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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通源
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赵文斌
经办律师:
李蕾
张晓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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