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01 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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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我们作为北京慧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科技”)的股东,就深圳市

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收购慧博科技事宜,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

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

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5、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

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

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人:

赵芳 王利军 文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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