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我们作为北京慧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科技”)的股东,就深圳市
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收购慧博科技事宜,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
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
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5、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
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
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人:
赵芳 王利军 文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