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8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个别高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董事、总
经理刘伟文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伟文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6 号,下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刘伟文,经查,2017 年 5 月 18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并持有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股票 19.72
万股。2017 年 11 月 3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锦龙股份股票 4600
股,当天又买入锦龙股份股票 22200 股。
你作为锦龙股份董事兼总经理,在买入锦龙股份股票后不足六个
月卖出,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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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说明
刘伟文先生表示接受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决定,认真吸取教
训,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
务。
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个别高管因操作失误涉
及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5 日收到刘伟文先生上缴的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 17,150 元。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
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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