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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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

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北京物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融

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

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向物灵科技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物灵科技的融资渠道,推动物灵

科技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物灵科技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宜。

二、关于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的

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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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事项的总体安排。

2、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偿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

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发行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 5 亿元

(含 5 亿元)的中期票据;同意将本次发行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郭全中、金毅敦、张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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