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并
就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赵国栋先生、李迎晨先生、张哲先生、张佳女士、杨锐志先生、
何石琼先生、余魏豹先生等高管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
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选举和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朱玉杰) (王建新) (朱登凯)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