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7-11-27 07:31: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2 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网

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

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

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

1

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

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的顺

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

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

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

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

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

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2

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

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

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

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

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场风险,仔细研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报价和申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分类代码:C3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

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

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科华控股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3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2129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

3

简称为“科华控股”,股票代码为 60316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 73216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

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

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

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 业务专

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 IPO 系统用户

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34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

转让,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4%。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为 2,0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1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33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82%。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

确定。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

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参

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4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

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

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化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

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

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

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T-1 日)进行

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2 月 1 日(T-2

日)刊登的《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

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T-4 日)及 11 月 30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

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

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

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

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

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

报价记录为准。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东北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

定为 15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5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超过 4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T-1 日)刊登

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9:30 至 15:00。

2017 年 12 月 4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

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

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

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

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1、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

施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者。

6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

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

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

计算。

12、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4、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东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

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7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况详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11 月 27 日(T-6 日)披露于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7 年 11 月 27 日(周一)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文件(当日上午 9:00 起)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文件截止日(截止时间

T-5 日

12:00)

2017 年 11 月 28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 12:00)

T-4 日 初步询价开始日(9:30-15:00)

2017 年 11 月 29 日(周三)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

T-3 日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

2017 年 11 月 30 日(周四)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 15:00)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7 年 12 月 1 日(周五)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 年 12 月 4 日(周一) 网上路演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2017 年 12 月 5 日(周二)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7 年 12 月 6 日(周三)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 16:00)

2017 年 12 月 7 日(周四)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

2017 年 12 月 8 日(周五) 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8

日期 发行安排

2017 年 12 月 11 日(周一)

注:(1)T 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

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

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

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7 年 11 月 27 日(T-6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

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9

6、若网下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

交易日(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

统完成备案手续,并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

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10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

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

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网下投资者提交初步询价资格核查材料将通过东北证券

IPO 发行管理系统进行,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时间要求及注册网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即: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

料,注册及核查材料的提交请直接登录东北证券投资者平台

( http://ipo.nesc.cn:8081 ) 完 成 注 册 ; 或 登 录 东 北 证 券 官 方 网 站

(http://www.nesc.cn),点击右侧“投资银行”模块进入东北证券投资者平台完

成注册。

2、注册

登录东北证券投资者平台(http://ipo.nesc.cn:8081)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

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 google chrome

11

浏览器),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

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主承

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

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3、配售对象选择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

请按如下步骤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登录——科华控股——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

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

料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提交报备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东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

提交《承诺函》和《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相应文

件,填写完整并上传(注意:《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必须上传已下载的 EXCEL

文件,否则视为无效)。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养老金、企业年金计划、

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

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

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注意:

《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必须上传已下载的 EXCEL 文件,否则视为无

效)。

(3)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

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

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

12

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 010-63210629、

010-6321062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初

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

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

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

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5、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

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

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

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

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12:

13

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

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上交所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T-4 日)及 11 月 30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

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

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

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

报价记录为准。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东北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

定为 15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超过 4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4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5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14

(5)经审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

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

购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的顺序排

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

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

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

其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

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购数量信息

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

15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

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

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

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

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

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

按其2017年12月1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

时用于2017年12月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

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

16

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7年12月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7年12月5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

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网

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

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4、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 50 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T+1 日)刊登的《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

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17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

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

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

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

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

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

若 A 类或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 A 类或 B 类全额配售,然后向 C 类配售剩余

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

18

使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所

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

有 A 类投资者,则分配给 B 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

没有 B 类投资者,则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

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

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

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

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

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

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12 月 11 日(T+4 日)刊登的《科华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

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

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19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

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

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

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

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

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 2017 年 12 月 11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20

5、申购日(T 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时;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10、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洪民

注册地址: 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村

联系地址: 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村

联系电话: 0519-87835309

传真: 0519-87833008

联系人: 李阳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联系电话: 010-63210629

传真: 010-68573837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21

发行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7 日

22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北证券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