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基金
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投资收购意大利公司 Nerviano Medical Sciences Group S.r.l90%
股权,可借助于专业机构投资经验,进一步加快与国际创新资源的深度对接,提
升公司新药研发水平及国际化运营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公司战略发
展有积极影响。公司管理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正式协议的磋商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意
公司待相关工作完成以后另行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海 王玉春
201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