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
取了公司“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说明,审阅了相关资
料,现就下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文件完备,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海 王玉春
201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