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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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其间
接持股 70%的下属公司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众智能”)就
合肥市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二期项目(以下简称“生命线项目”)与合
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签署的《合肥市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二期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第 5 标段排水、中水管网专项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合同》”)
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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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
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
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仅就泽众智能本次签署《专项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
完全履行《专项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泽众智能本次签署《专项合同》的必备公
告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文件一起公开披露,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专项合同》,交易对方为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市排水管理办
公室系生命线项目第 5 标段排水、中水管网项目的发包方。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的 “ 中 国 合 肥 ”
(http://www.hefei.gov.cn/)、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办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 ”(http://www.hfjs.gov.cn/) 、 合 肥 市 排 水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办 的 “ 合 肥 排 水 管 理
网”(http://www.hfjs.gov.cn/psb/index.jsp?two_item=1002)、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系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单位,于 2007 年 7 月由三家管水单位合并成立,
为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编制市区排水专项规划,并指导、监督规
划的执行;负责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排水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制定市、
区排水行业维护标准、考核标准、监管细则及市场准入制,以及排水设施管理的
监督、调度及考核;负责编制市管排水设施管养计划;负责市管污水处理厂及再
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运营监管,负责运营养护经费的审核;负责市管污水提升
泵站、中水泵站、雨水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排水设
施水质监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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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向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
出的《关于合肥市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二期项目立项的复函》(合
发改投资[2017]46 号),同意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生命线项目。
根据生命线项目招标文件,生命线项目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牵头单位,
负责生命线项目的招标工作,投标人中标后与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关合
同。
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发出的《中标(成交)通
知书》(编号为:HFZTB-GC-2017-002590),泽众智能为生命线项目的中标人,
并据此与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签署《专项合同》。
根据《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6]11 号),政府合同是指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
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包括经过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
合同、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等。据此,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具备与公司
签署《专项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 合同签署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肥市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二期项目设计
施工总承包第 5 标段排水、中水管网专项合同》已经由泽众智能、合肥市排水管
理办公室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专项合同》系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
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行为真实。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合同》包含了项目范围、合同工期、项目总价、付
款方式、履约担保、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工程质量、合同监管、不可抗力、违
约合同终止、破产合同终止、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保密、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
决方式、合同生效与终止等条款,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专项合同》的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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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专项合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真实;交易
对方具备签署《专项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专项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
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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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沈 诚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陈 炜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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