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公司2017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依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产生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董事长的个人履历
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樊彬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
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同意选举樊彬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提名樊相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位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相关法
规和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同意提名樊相东为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陶礼钦 苏为科 吕洪仁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