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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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和田公安局”)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

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通致晟”)、北京新华同润市政工程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同润”)、北京华夏同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夏同润”)签订的《和田地区“雪亮工程”建设 PPP 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

“《PPP 项目合作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PPP 项目合作合同》

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PPP 项目合作合同》所涉及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 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

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各方完全履行《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PPP 项目合作合同》

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签订《PPP 项目合作合同》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PPP 项目合作合同》,和田公安局为公司的交易对手方。

根据和田公安局网站(http://www.htdga.gov.cn)的相关信息,和田公安局系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的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田公安局作为依法组建和存

续的政府职能部门,其基本情况真实。

二、 交易对手方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和田政府网(http://www.xjht.gov.cn)发布的《和田地区“雪亮工程”

建设 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公告》和《PPP 项目合作合同》,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授权和田公安局作为和田地区“雪亮工程”建设 PPP 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

的实施机构和《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签署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田公安局作为机关法人,可以从事为

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和田公安局作为机关法人,具备签署《PPP 项目合作合同》

的合法资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9 月 18 日,和田政府网(http://www.xjht.gov.cn)发布《和田地区“雪

亮工程”建设 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公告》,由和田公安局作为采购人就 PPP 项

目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2017 年 10 月 18 日,和田政府网(http://www.xjht.gov.cn)发布《和田地区

“雪亮工程”建设 PPP 项目社会资本成交公示》,确定公司、招通致晟、新华同

润和华夏同润共同作为 PPP 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2017 年 10 月 24 日,和田公安局发出 SCML-HT-2017006 号《中标通知书》,

确认公司、招通致晟、新华同润和华夏同润共同作为 PPP 项目的中标人。

2017 年 11 月 21 日,和田公安局与公司、招通致晟、新华同润和华夏同润

正式签署《PPP 项目合作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PPP 项目合作合同》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由合同各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其签署合法、真实、有效。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签署方为和田公安局、公司、招通致晟、新华同润

和华夏同润,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 合同的主要内容

《PPP 项目合作合同》约定,PPP 项目的投资总额预计为 101,676.28 万元。

《PPP 项目合作合同》对合作范围与期限、项目公司与投融资、项目前期工

作、造价控制与项目采购、项目建设与验收评审、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项目

回报机制、绩效考核、履约担保、保险、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临时

接管、违约及提前终止、项目移交、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和田公安局作为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政府职能部门,

其基本情况真实;和田公安局系独立的机关法人,具备签署《PPP 项目合作合同》

的合法资格;《PPP 项目合作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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