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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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

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1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0日~11月2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15:00至

2017年11月21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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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17-06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00,791,26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0,281,91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9,35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07,95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8,59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9,35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9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程国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84,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79%;反对 7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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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3%;反

对 70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78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78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78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78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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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

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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