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关于与河南牧原物流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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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17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南牧原物流有限公司签署

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及子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发展建设的需要,拟与河南牧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物

流”或“乙方”)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牧原物流系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之全资子公司。牧原集团持有公司 21.27%股权,公司

实际控制人秦英林、钱瑛合计持有牧原集团 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7年11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河

南牧原物流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秦

英林先生、钱瑛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河南牧原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河南省内乡县灌张镇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发展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4L533XQ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服务,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

运信息配载,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租车租货;销售汽车、配件、轮

胎、机油;汽车兼业保险代理;机动车修理;物流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物流方

案设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6日

2、关联关系说明

牧原集团之全资子公司。牧原集团持有公司21.27%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秦

英林、钱瑛合计持有牧原集团100%股权。

3、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牧原物流总资产 0 万元,负债总额 0 万元,净资产

0 万元。2017 年 1-9 月牧原物流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0 万元(数据未经

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与牧原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牧原物流负责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期限为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18日;2017年度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

求,交易价格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着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五、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运输服务内容:饲料运输、原粮运输、跨区域转猪等。

2、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5月18止,期限

届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但已起运的货物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

履行完毕的,应延期至全部货物运费结算完毕为止。

3、运费及结算方式:

(1)运输单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准(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

订补充合同),该单价为含税固定包干价格,包含税费、人员及货物保险以及过

路费、燃油费等其他运输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应依各收货人

要求在付款前提供合法等额运输发票。

(2)运费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各收货人提供对应运输

货物运费的等额、合法运输发票及相应结算凭证,各收货人在核实、确认无误后

15个工作日内结清运费。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

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外,今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牧原物流

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与牧原物流

签署《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牧原物流签署《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来

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的情形。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牧原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

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八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

2、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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