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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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

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

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 号)(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上证发[2016]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

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

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东莞证券及东方花旗合称为“联席主

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

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

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

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

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获配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

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

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

购。

2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

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

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春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42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04 号文核准。东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春秋电子”,股票代码

为“603890”。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春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

码为“73289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

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

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

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

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

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 业

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 IPO 系统

3

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42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

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3,700 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055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 1,3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

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的 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

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

要求”。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

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

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

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

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

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

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1 月 28 日(T-2 日)刊登

的《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

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3 日(T-5 日)及 11 月 24 日(T-4

日)每个交易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

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

4

按照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

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

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

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

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最多不超过 5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

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

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记录为准)

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

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

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

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

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

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

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11 月 29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回拨前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的 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

5

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购

款。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

资者为: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

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

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

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

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

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6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11 月 21 日(T-7 日)登载于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的《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全文。《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

询价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

T-7 日

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17 年 11 月 21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6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 12:00)

2017 年 11 月 22 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截止时间 17:00)

T-5 日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 开始)

2017 年 11 月 23 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

T-4 日 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

2017 年 11 月 24 日(周五)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T-3 日

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17 年 11 月 27 日(周一)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数

2017 年 11 月 28 日(周二) 量,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 年 11 月 29 日(周三) 网上路演

7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17 年 11 月 30 日(周四)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7 年 12 月 1 日(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

T+2 日 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2017 年 12 月 4 日(周一)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 日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2017 年 12 月 5 日(周二)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7 年 12 月 6 日(周三)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

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

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网下询价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等相

关规定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的备案工作。

2、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

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

8

备案的证明文件。

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

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责任。

3、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以及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产品、

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

账户的无需再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申请材料。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需在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17:00

之前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 2017 年 11 月 21 日(T-7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7 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6,000 万元(含)

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

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

值计算,适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5、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申购平台 CA 证书。

6、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8、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9、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

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

9

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

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

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

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

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以及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产品、养老

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

的无需再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申请材料。

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需按照以下流程参与询价:

1、注册登录

首次参与东莞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的投资者需按照以下注册登录方式之一

进行投资者注册以及身份验证。已完成东莞证券网下投资者身份验证的投资者无

需重复验证。

注 册 登 录 方 式 一 : 登 录 东 莞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po.dgzq.com.cn/IPO/web-login/touzizhe-login)。

注册登录方式二:登录东莞证券官网(网址:http://www.dgzq.com.cn/)

点击“网下打新”模块进入东莞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进入系统后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换

浏览器,建议使用 Google 浏览器),在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17:00 前

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

一个用户。由于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

电话反馈资料核查进展情况,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2、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步骤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联席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

短信。请投资者在收到资料审核通过的短信后,按如下步骤在 2017 年 11 月 22

10

日(T-6 日)17:00 前提交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第一步:点击“首页—IPO 项目公告—春秋电子—参与询价”链接进入配售

对象申请管理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下载模板”处)。

3、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要求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以及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产品、养老

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

的无需再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申请材料。

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询价资

格核查申请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

的资格条件均需提交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参与网下发行的意向及

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下载电子版《参与网下发行的意向及承诺函》,并按要

求填写并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后提交,提交后视同为同意并承诺《参

与网下发行的意向及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

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

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后上

传。需同时提交 EXCEL 版及签章版的《关联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

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

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模板,填写完整并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后上传,需同时提交 EXCEL 版及签章版的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11

(4)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的盖章扫描件或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配售

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

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

(5)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询价资料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

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

0769-23320291、0769-22100116、0769-22119739、0769-22113725、0769-22110359、

0769-22118641。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流程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

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联席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12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

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联席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止名单

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

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

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

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T-1 日)在《发

行公告》中披露。

2、根据《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

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4、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

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5、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对于网下投资者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若参与发行人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以上内

容。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

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资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

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13

三、初步询价

(一)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

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

询价。

(二)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7 年 11 月 23 日(T-5 日)及 2017 年 11 月

24 日(T-4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平台填写、

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

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

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

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

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四)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 2017 年 11 月 22 日(T-6 日)12:00 前向联席主

承销商完整提供全套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

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14

6、经审查不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

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

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

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

总量的 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

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

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

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

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

将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42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在本

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

15

13,700 万股。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

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

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购

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上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

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 1,000 股,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

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11 月 28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T 日)申购多只

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

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16

七、回拨机制

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

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进行调整。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具

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

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联席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

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

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 50 倍的,不进行回拨。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联席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

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T+1 日)刊登《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

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公告》”)。2017 年 12 月 1 日(T+1

日)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

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

2017 年 12 月 4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八、网下配售原则

T 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

配售对象。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

17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

地位,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 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

金;

B 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 类:所有不属于 A 类、B 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

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 50%

的部分向 A 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 20%的部分向 B 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

余可配售股份向 C 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 A 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50%时,

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 A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

低于 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 B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20%时,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 B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

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20%以内,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A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

例。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 A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

18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以向 C 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不足 1

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

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上交所网下发行申

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

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

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

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19

债券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

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请见 2017 年 12 月 6 日(T+4 日)刊登的《苏州春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五)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七)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

行调查处理。出现上述情况时,联席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联席主承销商就

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20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薛革文

联系人: 张振杰

联系电话: 0512-82603998*8168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0769-22110359、0769-23320291

电话: 0769-22100116、0769-22119739

0769-22113725、0769-22118641

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骥

联系人: 股权资本市场部

电话: 021- 2315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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