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美股份: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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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关于《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与会监事签名:

李雪权 邱财波 陆备军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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