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沪科: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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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向昆明发展新能源产业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异钢”)100%股

权和上海异型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钢制品”)80%股权,昆明发展

新能源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企华”或“评估机构”)受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上海宽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异型钢管 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

评报字(2017)第 4148 号)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上海

异型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8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4126 号)。公司董事会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

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

2、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

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

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公司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交易各方经协商确定目标资产

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目标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公允。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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