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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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金鸿顺

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1,28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

登记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5,089,981.8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516,190,018.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闽华兴所(2017)验字XM-00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下列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资金额

长沙金鸿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50 万

1 套汽车车身件及 50 万套汽车底盘件 21,580.04 18,862.50

项目

2 汽车零部件(沈阳)生产基地项目 17,620.01 6,900.71

3 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 15,599.98 9,285.82

4 金鸿顺汽车零部件自动化生产项目 12,499.97 12,499.97

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70.00 4,070.00

合计 71,370.00 51,619.00

注:上述募投项目不足部分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31日,金鸿顺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

16,988.13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

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闽华兴所(2017)审核

字XM-024号),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16,988.1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

上述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截至披露日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有资金已 拟置换金额

金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长沙金鸿顺汽车部件

有限公司 50 万套汽

1 21,580.04 18,862.50 7,423.84 7,423.84

车车身件及 50 万套

汽车底盘件项目

汽车零部件(沈阳)

2 17,620.01 6,900.71 - -

生产基地项目

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

3 15,599.98 9,285.82 47.83 47.83

生产基地项目

金鸿顺汽车零部件自

4 12,499.97 12,499.97 7,696.53 7,696.53

动化生产项目

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70.00 4,070.00 1,819.93 1,819.93

合计 71,370.00 51,619.00 16,988.13 16,988.13

四、决策程序

2017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6,988.1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东吴证券对金鸿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 瑶 肖明冬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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