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终止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审核,并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公司决定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项,有利于维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毅:
刘英伟:
姜军:
201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