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公
告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综合考
虑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公司决定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事项,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并取得了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关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毅:
刘英伟:
姜军: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