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7-066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
3、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共青城招银叁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的通知,招银叁号与公司第二
大股东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合同
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完毕,招银叁号已收到(2016)赣民初 46
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
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
园区 408-20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金海。
(二)被告
1、杨新红,女,汉族,1967 年 7 月 8 日出生,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
山区桃北街道九委 1 组;
2、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
村惠河南街 1103 号 D15 号,法定代表人:杨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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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情况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3 日立案
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
审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股权冻结及股东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73),对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案件进展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
结果具体如下:
(一)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5260 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
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的
股权;
(二)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杨新红回购
股权事项承担协助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配合办理北京乾坤翰林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杨新红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每迟延一日,按照人民
币 7 亿元的 0.05%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履行
违约金,直至杨新红履行完毕;
(四)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内
容,每迟延一日,按照人民币 7 亿元的 0.05%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 3,5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546,800 元由被告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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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 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