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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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
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
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在北
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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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45 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
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
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16,600,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7.6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66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0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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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按《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北京万方天润城镇基础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2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2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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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万方发展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一辉 律师
(签名)
陈祎萌 律师
(签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