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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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7-084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主持人:董事长张晖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

份116,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

表股份17,66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4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5日-11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11月15日15:00至2017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对象:

1

(1)在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北京万方天润城镇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4,26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4,26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一辉、陈祎萌

3、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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