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伍德: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11-16 16:34: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在苏州市

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申路989号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

15日下午15:00-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1:30在苏州市相城区潘

阳工业园春申路989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

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0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02,543,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77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0,8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52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1,703,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5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2,543,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3,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黄宁宁 徐志豪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德教育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