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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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89

敬启者:

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1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 公司董事长刘若鹏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菁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高菁女士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名,代表股份 719,000,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6.7254%。

2、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2

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

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

议案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8,982,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935,29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 17,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3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范秋萍

金 田

2017 年 11 月 15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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