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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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我们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具备证券、

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

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后认为:

1、《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

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

赢。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以上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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