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
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顾建平 冯 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