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烟台
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95.42%的股权、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机构,并出具了坤
元评报(2017)611 号、(2017)612 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评估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
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允。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
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预测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
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廉熙 潘孝娜 曲 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