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7‐27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7年10月31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副董事长宋卫
红先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
路9号院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至2017年11月15日15:00的任意
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合计持有股份78,004,134股,占公
司股份总股的8.13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10人,
代表15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77,706,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055%;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298,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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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股东提
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一)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8,004,134 股。
表决结果:同意77,711,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3%;
反对2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9%;弃权6,0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77,711,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43%;反对 28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9%;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
公司及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二)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8,004,134 股。
表决结果:同意77,711,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3%;
反对2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9%;弃权6,0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77,711,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43%;反对 28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9%;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孟喆、高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控科技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2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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