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5 16: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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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地律股字[2017]第 024 号

致: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本所孟喆、高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十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

相关规范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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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63)(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

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6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宋卫红先生主持了本次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

规范的要求及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名,所持股份总数 78,004,134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66%。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15 名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77,706,05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8.10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所持股份总数 298,08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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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311%。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持股数

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即:

(一)《关于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

议案》;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及公司股

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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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包括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等)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即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议案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股东提

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一)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8,004,134 股。

表决结果:同意77,711,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3%;

反对2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9%;弃权6,0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77,711,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43%;反对 28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9%;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

公司及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二)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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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8,004,134 股。

表决结果:同意77,711,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3%;

反对2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9%;弃权6,0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77,711,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43%;反对 28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9%;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范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梁人华 孟喆

经办律师:

高杨

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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