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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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或“公司”)拟将

子公司中公网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益虹医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的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及海虹控股、子公司海南卫虹

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0.00%股

权向自然人王忠勇出售,王忠勇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交易对价以评估值为基

础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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