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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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或“公司”)拟将

子公司中公网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益虹医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的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及海虹控股、子公司海南卫虹

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0.00%股

权向自然人王忠勇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王忠勇

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交易对价以评估值为基础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

告[2008]14 号)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

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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