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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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海虹控股”)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海虹企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内容

的议案。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供

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上述交易的有关文件,并进行了充

分的论证,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拟提交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以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的评估价为依

据,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符合一般市场原则。

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制定协议,以开元资产评估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之资产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最终转让价格。上述定价符合市场化对等交易原则,

交易对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海

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是

为配合公司未来集中精力发展 PBM 业务及大数据应用的整体战略规划,是公司

调整业务架构的需要。本次交易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

司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产生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获得大量资金,有利于公司改善财

务状况,同时,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

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强独立性、严格规

范关联交易。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前后,交易对方王忠勇与海虹控股不存在关联关

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

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5、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为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资

产评估”)。开元资产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开元资产评估及

经办评估师与海虹控股、海虹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开元资产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

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资

产实际特点,开元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符合评估资产实际

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6、公司本次《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

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7、公司制定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摊薄回报填补措施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九届十

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朱剑林、李协林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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