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0 1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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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110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付永全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67,341,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61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7,338,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607%;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6,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82%。

8、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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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逐一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38,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同意 923,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53%;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4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关联人股东尹春福、冯丽回避了本项议案的

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关于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66,670,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17%;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 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关联人股东尹春福、冯丽回避了本项议案的

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关于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66,670,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17%;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2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 期员工持

股计划的议案》

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关联人股东尹春福、冯丽回避了本项议案的

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关于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66,670,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17%;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王冰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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