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环保: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9 18: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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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刘瑞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

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

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

间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9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2,511,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04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5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065,1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03%。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林 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瑞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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