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化工: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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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7-162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8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刘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81,214,79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6472%。

其中: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8,502,3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691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82,712,4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955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264,79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7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公司现有八名董事,其中董事李

强已经提出了辞职,本次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应补选一名非独立董事。公司的控

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该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

和独立董事相关议案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蔡卫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补选蔡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7,895,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18%;反对

33,318,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2%;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4,945,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9663%;反对33,318,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0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 2017 年 10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

为 2017-146《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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